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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交通]评多台车辆辗压事件

发布日期:2023-01-12 11:55:43浏览量:251
《交通》

前几天央视报道多车辗压事件,第一辆车交通肇事逃逸,伤者生死不明,后续车辆陆续辗过,直到最后一辆车辆报警,结果是报警的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,导致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,即遇到这种事情时不能报警,否则代肇事者承担责任。

[交通]评多台车辆辗压事件

法院判决理由是:辗过的每辆车都足以导致死亡的发生,因此按多因一果原则处理,承担连带责任或是按份责任。央视法律嘉宾评论,车辆行使中,基于安全驾驶义务,驾驶员应当对道路的情况保持相当注意,如果辗过已经倒在地上的行人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保险公司和驾驶员认为,法律应当实现三方的公平正义,但本案仅实现原告的公平正义,损失得到了赔偿。保险公司和驾驶员的公平正义没有实现,对判决结果存异议。

先从法律角度简评。本案的焦点是查明因果关系,最后一辆车辗过时行人是否已经死亡,若因车辆辗过死亡,则有伤害有责任,若已经死亡,则无伤害无责任。其实两起案件的行人都已经死亡,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,驾驶员不能确认辗压的是否是人。若说侮辱尸体,也不符合构成要件。事情发生后总要从法律上得到解决,于是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上,排除了对驾驶员有利证据,只收集不利证据,径直作出认定。此种情况下,法院本可以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和经验法则排除责任认定,但本案的事实认定只能根据技术性确定因果关系,排除就意味着拒绝裁判。这时引用法条也就存在问题,因为这种情况既不是直接结合也是不间接结合产生的损害后果,适用多因一果之类的法条总感觉逻辑上有问题。

再从社会学角度简评。逻辑不能解决很多现实问题,法律是实践性学科,应当关注解决矛盾,而不是专注是否逻辑,这点上法律就是实现功利性的一种工具。按社会学的观点,判决不能仅从法条上寻找依据,而要利益衡量、综合考虑,以期待结果正义或是被多数人理解和接受。例如本案,交警部门、审判机关和央视法律嘉宾的说法,只是为这种解决方式的一种事后正当化修饰,以获得正当化理由和支持。

用社会学分析方法来处理本案是适合的,但分析需关注现实,有关部门得出的结论是保险公司家大业大,转嫁责任给保险公司对驾驶员经济上无什影响,但却忽视了驾驶员的情感伤害和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,并导致过度偏离法条语义,让人“无法”适从。从实证主义出发,正确的分析结论应该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,由政府相关救济、保障制度进行补偿,否则又是一个南京“彭宇案”。至于央视节目最后,主持人说的这种情况不会引发道德风险,如果最后辗过的驾驶员不报警,可能被追究交通肇事逃逸刑事责任,这就纯属“扯淡”了:民事上都无法确定的因果关系,刑事上更不能拿来做为定罪根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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